
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网信、气象、地震、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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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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